典型案例

共工日报社法治1月3日电(朱善永 哈公宣)某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一起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中华大蟾蜍案件。犯罪嫌疑人宋某、柳某等人为非法牟利,在知晓国家明令禁止猎捕、滥食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在外省市非法猎捕、收购中华大蟾蜍,并经过冷链运输后,出售给裘某等两名中间商。随后,裘某等人再加价销售给多名外地的下游经销商,最终这些中华大蟾蜍流向10余家小型餐馆,经过熟加工后对外进行销售。涉案的21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3款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本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的行为。

警方提示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也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广大市民群众要增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自觉抵制食用野生动物。一旦发现此类违法行为,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自然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生态圈。

作者:朱善永 哈公宣

供稿:哈尔滨市公安局

编审:龚建光 龚国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