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万煌寻衅滋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永公(东)行罚决字[2020]0416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龚万煌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永康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11-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21日凌晨,龚万煌在永康市东城街道一KTV包厢内,酒后对服务员张某心生不满,随后伙同敖某某无故对张某进行殴打,后被抓获。龚万煌的寻衅滋事行为,属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龚万煌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永康市拘留所执行。

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matter/punishment/detail.do?unid=A3307845300002020115202&webid=67&guid=8914EC9C74174A9E98FD530F4DFD1E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