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就是妥妥的涉黑涉恶

今天给大家讲几个

物业领域的涉黑涉恶案例

物业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就是妥妥的涉黑涉恶

物业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就是妥妥的涉黑涉恶

物业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就是妥妥的涉黑涉恶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涉嫌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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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该团伙犯罪嫌疑人通过殴打、恐吓等非法手段将原业主推选出的股东、财务等管理人员清除出公司,随后将物业公司据为己有。

霸占小区物业控制权后,该团伙在小区内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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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涉嫌故意破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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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团伙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公司管理某小区物业的便利,与某通讯有限公司相互勾结,强行清理所谓的“黑网络”后,要求村民到指定的公司办理上网业务,从而实现垄断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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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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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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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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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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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团伙犯罪嫌疑人在物业管理的过程中,经常以村治安员身份随意盘查辖区群众或以乱停车锁车罚款,群众稍有不满则被其殴打,严重危害了当地社区群众的正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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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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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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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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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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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团伙犯罪嫌疑人为牟取私利,盯上他人购买后但长期未入伙的六套房产。与开发商合谋签订虚假的购房合同(虚假的内容及签订时间)及收款凭据,实际上未支付任何购房款。其团伙商议在警察调查时就谎称上述房屋均已经用现金结清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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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房主得知此事后联系开发商,开发商辩称实际出资建设方没有权利销售,遂不承认当初购房时所签协议,房主随即报案,该案被公安定性为寻衅滋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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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犯故意破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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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团伙犯罪嫌疑人在场地租赁、转租环节、租赁纠纷等多个事项不清楚且矛盾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对商户装修好的经营场所雇佣社会人员进行强拆和清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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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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