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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业主以自己未曾使用小区电梯为由无故拒缴物业费,妨碍案件执行

发布时间:2022-12-21 来源:建水县人民法院


“小物业”攸关“大民生”

快节奏的城市生活,每个人都在居住的小区里寻找幸福感,小区物业就像业主的大管家,为业主们解决后顾之忧。

但物业费始终是难以绕开的话题,业主与物业公司在长期相处中也积蓄了诸多矛盾。那么业主无故拖欠物业费,妨碍案件执行,会是什么样的后果?这段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恩怨情仇”“相爱相杀”,且听小编慢慢道来。

案情回顾:无故拖欠物业费,千方百计拒执行

原告某物业公司为被告何某所居住的小区提供各类物业服务,但被告何某却以自己未曾使用小区电梯为由,拖欠了2020年-2021年的物业费。百般无奈之下,2022年7月,原告将何某起诉至建水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物业管理费。经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992元。面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何某置之不理,仍拒绝缴纳物业费。

2022年11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员收到该案后,于当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手段查询到被执行人何某在银行有存款,法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本案的案款。


法院现场:言行需谨慎,三思而后行

“我不同意法院扣划我的存款!房子是我自己出钱买的,我未曾使用他们的电梯,凭什么要求我缴纳物业费?”

“你长期拖欠物业费,法院的判决已生效,我们是依法扣划你的存款。”……

如此剑拔弩张的画面,正是被执行人何某在法院大厅与执行员的对话。

近日,被执行人何某来到建水法院执行局,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执行,声称不同意法院扣划存款。执行员对其作出解释,这是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手段。何某不但不听,更是在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开始公然辱骂执行员。

面对突发情况,经验丰富的执行员沉着应对,语气平和地对被执行人何某进行劝说,但其仍不知悔改,态度蛮横,继续辱骂,扰乱了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执行员当机立断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经汇报,执行局迅速派人前往大厅支援,法警用警械控制住阻碍执行的何某,及时把控住了局面。



最终,面对强大的法律威慑,何某认识到自身妨碍执行行为的严重性,写下具结悔过书。同时,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妨碍案件执行的何某进行罚款以示惩戒。

法官说法:享受相应权利,履行对应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该小区选聘的物业正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包括何某在内的全体业主有效,何某有权行使合同赋予的业主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按期交费这一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因此,在物业公司已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何某就应当按时交费,他以未曾使用电梯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法律尊严不容践踏,法律底线不容触碰

司法工作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人民群众的守护者。没有他们的尊严,就不会有法律的权威。

本案中,法院对何某依法判决缴纳物业费,但直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何某依然罔顾法律,甚至对法院干警进行威胁、辱骂。何某的行为不仅是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更是侵犯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公务活动,公然蔑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建水法院依法对何某的行为进行处罚,不仅维护了司法权威、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更是让人民群众知晓要树立积极正确的法治观念,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几经波折,动摇不了执行员践行司法为民的坚定信念;撒泼耍赖,阻挡不了执行员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强决心;“切实解决执行难”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建水法院执行局全体干警永远奔赴在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的路上。

作者:刘云晓 褚梦洁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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