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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是否可以以监督的名义将物业公司员工照片公开传播?

发布时间:2022-12-20 来源:共工日报-物业专刊

新闻事件中网传图片(北青网)

据北青网消息:杭州上城区保利罗兰香谷小区的业主汪先生,将物业公司员工在办公室抽烟的照片,发到小区业主物业联络沟通群,遭到物业公司员工报警。物业公司员工认为,汪先生侵犯肖像权。

物业公司回应员工报警一事时称:对于员工报警事件,是因为当时业主把这张照片发布到业主群,员工认为这个照片来源不当,类似于未经允许拍摄就发布,导致了一些言辞贬损,所以该员工心里面有一定的影响。

有网友评论:办公室属于私人空间,物业公司员工抽烟无可厚非,业主不应该偷拍物业公司员工的照片公开传播。也有网友评论:办公室属于公共场所,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行为。更有网友评论:只有明星才有肖像权,物业公司员工没有肖像权。

物业公司办公室是否属于公共场所?业主是否可以以监督的名义对物业公司员工进行拍照?笔者曾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阅读到一起关于办公室是否属于公共场所的行政诉讼案例。

案例的大致内容:某地一村民的房屋因被相关单位强制拆除后,村民到乡政府乡长办公室找到乡长,要求解决后续事宜,村民从进入乡长办公室开始用手机悄悄全程录音。过程中因语音过激和发现村民录音,乡长认为村民扰乱办公室场所和侵犯个人空间以及隐私,向派出所报警。

派出所出警后以“寻衅滋事”案由对村民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执行完毕后村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村民的诉请无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二审法院认为:乡长作为当地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村民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到其办公室反映情况并无不妥,其办公室不应认定为个人空间,村民在反映情况时未有任何过激行为。至于村民手机录音,仅保存于村民个人手机内未以任何形式公开传播,不能认定为侵犯其隐私。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和相关行政处罚。

透过这个案例再回到新闻事件上,笔者认为:小区的物业办公室作为处理小区业主缴费、投诉等公共事务的地方。相对来说,办公室就成为小区业主和物业的公共场所,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员工的不文明行为。业主“偷录”的录音、录像、照片等,仅能保存于个人设备或向相关部门提供证据之用,不宜进行公开。

网友评论只有明星才有肖像权,物业公司员工没有肖像权。笔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8条、第1019条第相关内容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第1020规定了五种行为使用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

作者:远方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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