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范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管理运营行为,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加快建成与国家中心城市地位相匹配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广州市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穗办〔2016〕18号)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解读
本条是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和依据。
公共文化设施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不可缺失的基础平台,其首要任务就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随着我国各级政府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方面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各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共文化设施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极大地增强了城市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能力,但“硬件”先行也带来一系列管理运营问题,例如相关政策法规存在空白、管理机制僵化封闭、运营管理效率低下、资源空间配置不均衡、绩效考评机制不健全、资源未得到有效整合利用、缺乏专业团队管理运营等,在广州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运营过程中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这些问题都将成为制约广州市建设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大瓶颈。2016年10月,广州市委市政府正式印发《广州市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重要的中心城市地位、文化强市目标、市民文化需求相匹配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这就要求广州瞄准世界先进水平打造品质优良、供给高效的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通过制定符合广州市情的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标准及管理办法,可以充分发挥广州市公共文化设施的效用,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文化需求,促进广州“硬设施”转化为城市的“软实力”。
参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制定本法。”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3.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4.《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第一章第一条:“为促进文化设施的建设,充分发挥文化设施在繁荣文化事业、壮大文化产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和手段更加丰富,服务质量显著提升,公共文化管理、运行和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格局逐步形成,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第八条提出:“提升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坚持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重,健全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规范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服务项目和服务流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6.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六十八章第二节提出:“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加强基层文化服务能力建设。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文化建设帮扶力度。加快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加强文化产品、惠民服务与群众文化需求对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继续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加强老年人、未成年人、农民工、残疾人等群体的文化权益保障。”
7.2017年2月,文化部发布《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系统地阐明了“十三五”时期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方向、主要任务、重要举措等,要适应新形势从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率型转变,在提高文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把文化建设推向新的更高层次,“全面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以县为基本单位,全面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地方实施标准。健全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规范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服务项目和流程。”“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创新公共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深入推进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提升免费开放服务水平,提高群众文化参与程度。”
8.《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切实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能”,一是“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从重设施建设转向重服务质量,建设重心从市、区两级转向街道、社区,重点加强街道、社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建设。”二是“创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模式,加快整合基层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普、体育健身等设施,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在确保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的公益性和传统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积极推动三馆的功能多元化使用,努力提升公共文化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三是“加快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省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结合广州实际,抓紧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市、区、街(镇)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以区为基本单位推进落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由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类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传习所)、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
解读
本条是对公共文化设施概念的解释和本办法适用范围的界定。
本办法举的公共文化设施,结合广州实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基础上扩充“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传习所)”,《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提出“支持设立非遗展示馆或传习所”,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传习所)明确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有利于相关部门提前谋划,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文化设施和民办文化设施不受本办法关于开放时间、服务空间等规定的限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可作为公共文化设施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广州要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在公休日、节假日及空闲时段开放内部文化设施,广泛引导与调动社会力量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参与公共文化建设。
参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一张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3.《黑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活动的公益性的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美术馆、文化宫、青少年宫、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等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4.《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化设施,包括公益性公共文化设施和经营性文化设施。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向公众开放用于文化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青少年宫、文化广场、工人文化宫、综合性文化设施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本条例所称经营性文化设施是指向公众开放用于文化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影院、影剧院、歌舞厅、卡拉OK厅,以及多功能娱乐场所、综合性文化设施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5.《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第二条:“本规范中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简称:文化设施)是指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含区域级,下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室,小区配套文化设施以及社会兴办用以提供公益文化服务的活动场所。”
6.《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兴建并面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体育设施(以下简称公共体育设施),以及本市公办中小学校和市属高校的体育场馆、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学校体育设施)。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入贯彻落实供给侧改革对文化建设领域工作的总体要求,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运行经费及公共文化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运行有效、普惠均等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的有效整合和统筹利用,加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传承弘扬岭南文化,激发引领国际前沿的文化创新。
解读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应遵循的原则及管理目标和保障的规定。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起推动文化事业发展繁荣的责任,积极推进公共文化事业建设、维护文化民生,公共文化设施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不可缺失的基础平台,应加强对其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把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重点纳入其中,可以有效避免地方性政策的盲目性、随意性和重复性。
本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有利于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经费的持续投入,为人民群众提供可持续的公共文化服务。
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文化设施资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就是要促进资源的集中开发、利用和共享,本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提高效能为导向,贯彻全市、全区一盘棋的建设宗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开发和低效运行,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增强公共文化有效供给。
参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推动实现共建共享。”
3.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4.《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山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5.《黑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增加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工作。” 
    6.《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社区公共文化活动经费纳入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规模、服务项目、服务人口确定每年对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财政投入数量,并不断加大对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的经费投入。 
    7.《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第五十三条:“区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服务保障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年度预算和政府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中,加强全面保障。文化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文化设施设备维护和设备购置经费(包括服装道具和乐器等)、文化活动经费、培训费以及提供与公益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相关的其它费用等。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导、监督、管理市级财政转移支付文化经费,确保市、区县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用于开展文化活动和提供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文化经费。”
第四条   市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鼓励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动制定公共文化服务类地方标准。
依托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共文化设施,接受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运营等相关工作。
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管理主体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的规定。
本条明确了市和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除了负责市级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设立、建设、服务等管理运营工作外,还负责全市公共文化设施的统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推动各区、各行政管理部门下辖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规范管理。区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除了负责区级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设立、建设、服务等管理运营工作外,还负责推动行政区域内各街道(镇)、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规范管理。对于依托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在保持现有行政隶属不变、产权不变的前提下,纳入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其公共文化服务相关活动应接受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调配,享受统一的政府补贴。另外,本条还规定发展改革等行政部门及工青妇残等社会团体应该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工作。
参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2.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3.《黑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与监督,业务上接受省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科技、档案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2016〕127号),以及《广州市公共服务类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穗质监规字〔2017〕2号)的规定,市政府可组织制定、发布或授权本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发布适用于本市的公共服务类地方标准;广州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标准项目的提出、组织起草、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5.《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第五条:“市文化行政部门是本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农业、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新闻出版、旅游、体育、司法、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一)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设置;(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三)为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行提供保障;(四)对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居(村)民综合文化活动室的日常运行管理。”
6.《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规划、国土、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化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7.《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第四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和行政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为本辖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本区域文化设施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文化设施与服务。鼓励服务机构综合利用文化设施,向市民提供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卫生保健、校外教育、老年大学等综合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第五十二条:“市、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辖区内的文化服务机构和文化设施。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文化设施运营、人员配备和监督管理等保障工作。各级文化服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文化设施和下级文化服务机构。”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参股等方式举办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参与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社会力量举办的公共文化设施,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举办公共文化设施依法享受同等待遇。
解读
本条是关于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定。
长期以来,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为骨干的发展格局是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营的主要模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民文化需求的持续增长,传统的由政府“大包大揽”建设服务模式已无法适应公共服务需求的发展,亟需转变政府职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运营,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多元共建共享方式,才能更有效地配置公共文化资源、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因此,本条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运营。其中,非营利性文化设施或文化项目,享受统一的政府补贴,并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自愿无偿捐赠资金、设施、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等资产的,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税收减免以外,本条还规定各级政府应给予捐赠方相应的荣誉和宣传表彰,以营造捐赠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氛围。
参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第二十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设立专项基金、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等多种形式参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向社区公共文化事业捐赠财产。向社区公共文化事业捐赠财产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设施、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有价证券、服务、人力资源等多种形式捐资助建公共文化设施。其中资助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设施,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捐赠人可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解读
本条是关于捐资助建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定。
参阅
1.《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第八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境外社会力量捐资兴建兴办公共文化设施。捐赠公共文化设施的,捐赠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第七条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发起设立社会性公共文化服务基金或者设立公益性机构,依法接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赞助和捐赠的资金和财物,用于扶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营和服务,完善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发起设立社会性公共文化服务基金或者设立公益性机构,依法接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赞助和捐赠的资金和财物,用于扶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营和服务,完善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解读
本条是关于建立公共文化设施专项基金或设立机构实体的规定。
参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专门用于公共文化服务。
2.《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第二十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设立专项基金、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等多种形式参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向社区公共文化事业捐赠财产。向社区公共文化事业捐赠财产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易于疏散的原则。
公共文化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信息标志应当符合《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要求。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或已开工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选址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周边的公共交通及市政设施建设。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选址和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信息标志的规定。
参阅
1.《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总则:“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镇、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可分别参照街道、居委级标准进行设置。以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功能为主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相关标准与规范执行。”
2.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第七条:“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符合本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4.《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第十一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选址,应当方便群众、交通便利、保护环境。”
5.《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第六条:“文化设施应选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易于疏散的地方独立建设,或与相关公共设施合并建设,新建设施不应与政府机关同址建设。已与政府机关同址建设的,应通过适当改造,设计独立进出区域,与政府机关形成同址不同门的格局和路径,方便群众参与活动。受到用地限制的区域,在不降低设施规模的前提下,可多点分置,多体多功能,分别建设或改造。”
6.依据市政府规章《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的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信息标志应当符合《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九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规模依据城乡区域特点、服务半径和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并适当考虑人口增长因素确定,市、区和街道(镇)三级行政管辖范围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逐步达到《广州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6—2020年)》标准。
解读
本条是对公共文化设施标准的规定,《广州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6—2020年)》标准见《广州市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参阅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意见》:“每个街道(乡镇)应至少建有1座综合文化中心和1个户外文化广场,其中街道综合文化中心的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乡镇综合文化中心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每个社区(行政村)应至少建有1座综合文化室,其中社区综合文化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行政村综合文化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综合文化中心和文化室应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电视机、播放机(含数字电影放映机)、音响、灯光照明等设备。”
2.《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应根据城乡区域特点和常住人口数量,建设相应规模的设施。用于提供直接服务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含户外)的比例,不少于85%:
(一)农村
1.乡镇综合文化中心
常住人口>4.5万人,设施建筑面积≥3000m2
常住人口在2.5万人(含)--4.5万人(含)之间,设施建筑面积≥2000m2
常住人口<2.5万人,设施建筑面积≥1200m2
2.行政村综合文化室
常住人口>2000人,设施建筑面积≥500m2
常住人口在1000人(含)--2000人(含)之间,设施建筑面积≥400m2
常住人口<1000人,设施建筑面积≥300m2
(二)城区
1.街道综合文化中心
常住人口>4.5万人,设施建筑面积≥2000m2
常住人口在2.5万人(含)--4.5万人(含)之间,设施建筑面积≥1500m2
常住人口<2.5万人,设施建筑面积≥800m2
2.社区综合文化室
常住人口>2000人,设施建筑面积≥300m2
常住人口<2000人(含),设施建筑面积≥200m2
3.《广州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2016年-2020年):到2020年,全市每万人室内公共文化设施面积达15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不低于城市“十分钟文化圈”、农村“十里文化圈”。
《广州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相关教育、文化、民政领域议案决议的实施方案》:“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到2020年,每万人拥有室内公共文化设施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街道(镇)、行政村(社区)规划建设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艺术表演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体育场馆、妇女和儿童活动中心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文化综合体,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区域性综合文化中心。
受到用地限制的城市中心区域,在不降低设施规模总量的前提下,可以人口密度和服务半径为规划依据,多点分置,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建筑设施等多种方式,扩大服务辐射范围。
解读
本条是对公共文化设施场地建设的规定。
参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2.《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第六条:“文化设施应选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易于疏散的地方独立建设,或与相关公共设施合并建设,新建设施不应与政府机关同址建设。已与政府机关同址建设的,应通过适当改造,设计独立进出区域,与政府机关形成同址不同门的格局和路径,方便群众参与活动。受到用地限制的区域,在不降低设施规模的前提下,可多点分置,多体多功能,分别建设或改造。”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及地体现方特色的要求,有条件的建设和完善公共场所母婴室,并配置满足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无障碍设备,设置明确直观的引导标识。
鼓励公共文化设施实行分类统一标志,并纳入路标、路牌、公共交通等城市标志系统。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设计建设标准和设置公共信息标识的规定。
参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七条:“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落实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措施。”
4.《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美观、安全卫生等要求,并有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老人、儿童使用。”
5.《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第十八条:“应合理分配设施面积,综合利用,节约空间,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或空间。在设计时应动静相宜,互不干扰。满足残障人士无障碍需求,体现人性化。”第二十一条:“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低耗、环保材料,达到一般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环保等规定,避免在建筑材料上过度投入。”第二十二条:“设计体现实用、方便、美观以及地方特色,内外装饰应典雅大方、标识统一,易于辨识,方便引导。”
6.《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第四十二条:“应在设施户外明显处悬挂文化服务机构牌匾、标识和开放时间,并在设施周边以及服务辐射半径末端处设置引导标识,为群众提供路径指引。”
7.《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火车站、高铁站、机场、地铁站、公园、广场、医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人流量设置专用的母婴室,按照母婴室建设标准配置设施,为妇女哺乳提供便利的条件。
《关于加快推进母婴室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中要求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注重发挥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相关单位积极性,加快推进母婴室设施建设;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和保养,并制定设施开放具体方案报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由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整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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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责任、开放备案及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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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
2.《黑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使用,对危旧公共文化设施及时维修,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5.《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第十五条:“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所辖地区的文化设施管理档案,并向公众公布文化设施名录。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设施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设施的名称、地址、规模、服务和经营项目等报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运作。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或公共文化设施所有权人可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核定量化工作指标并落实考核机制。考核不达标的,责成管理单位整改;对于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无效的管理单位,应予解除委托,另行招标。在新招标单位接替管理前,原管理单位应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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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服务社会化运营的规定。
社会化是公共文化发展的活力源泉,专业化是公共文化发展的重要动力。本办法第七条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运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兴办实体、提供服务、捐建设施、捐赠资产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为社会力量更好地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拓宽了渠道。本条规定主要明确各级政府或公共文化设施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招标委托专业机构团队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运营,以市场化机制补充政府直接办公共文化服务的不足,改善和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运营机制和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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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
2.《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第十条:“鼓励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运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公平、公正的程序,择优确定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运行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运行单位签订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运行的具体要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运行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能力;(二)有与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居(村)民综合文化活动室可以结合各自特点,实行居民自我管理,建立适合当地实际的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
3.《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第五十七条:“鼓励文化设施管理社会化和专业化。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文化服务机构可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实施政府采购服务,委托管理文化设施,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第五十八条:“文化服务机构应制定考核目标,对受委托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根据群众意见,责成受委托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受委托单位,应予解除委托,另行招标。在解除委托期间,应保证文化设施正常运营。”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年度编制资产运营情况报告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报告,并及时报送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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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信息公开制度及年报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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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一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年报制度。”
2.《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第五十八条:“各文化服务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运行经费应单独核算,有条件的可设立独立帐户;要切实做好文化设备登记入账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文化设备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文化经费。经费支出情况应在网上和社区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财政文化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并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工作,要将相关情况以书面方式及时报送区县文化主管部门。”
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平台,公布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考核评估结果、奖惩情况,公示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并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信息。”
第十五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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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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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和设施入口、服务窗口显著位置公示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项目及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
除遇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外,上述事项因故变更或取消的,须提前公示,变更开放时间或停止开放的提前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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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服务公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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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第十八条第三第四款:“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服务项目等应当向公众公示。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固定开放时间,与公众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学校寒暑假期间,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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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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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每天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相应的文化服务项目。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五十六个小时。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延长开放时间。”
2.《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第二十四条:“文化设施应全年免费开放(含节假日),开放时间:9:00—11:30,14:00—21:00。可根据冬季、夏季时间特点和市民实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段,但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除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外,公共文化设施内设置的其他文化服务项目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向社会公众公示,并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制定有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的优惠办法。
鼓励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共文化设施在节假日及空闲时段向公众开放,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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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文化设施免费、优惠开放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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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第四十七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设施,其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减、免费使用或者开辟专场等优惠办法。”
4.《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第十九条:“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内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外,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内设置的其他文化服务项目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众公示。”
5.《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第九条:“文化设施应向市民免费开放,基本服务免费。”
第十九条  保障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面积。街道(镇)文化站、文体中心以及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室向公众开放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面积应当不少于使用面积的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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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服务面积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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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第二十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向公众开放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面积应当不少于使用面积的百分之九十。居(村)民综合文化活动室向公众开放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面积应当不少于使用面积的百分之九十五。”
2.《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应根据城乡区域特点和常住人口数量,建设相应规模的设施。用于提供直接服务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含户外)的比例,不少于85%。”
第二十条  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通过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途径开发文化创意产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发、经营文化创意产品提供指导,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纳入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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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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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一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内古籍的保护,根据自身条件采用数字化、影印或者缩微技术等推进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并通过巡回展览、公益性讲座、善本再造、创意产品开发等方式,加强古籍宣传,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2.《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国家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积极开展中小学师生参观、演出、作品展览等专场活动,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提升青少年艺术素养的作用。
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吸引艺术工作者驻场开展艺术活动,加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共文化场所开展慈善活动,并按规定减免开展慈善活动的场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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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开展中小学生师生参观、吸引艺术工作者和开展慈善活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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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其他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公共文化设施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及校外教育设施,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增加向青少年学生开放的时间,节假日免费或低费向青少年学生开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2.《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第十二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应当为公众提供文艺演出、书报阅读、展览展示、影视放映、上网服务、体育健身、学习培训、科学普及、健康教育、法制宣传、国防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心理辅导等各类公益性服务,并为社区开展其他公益性活动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在现有公共文化设施中设立专门区域展示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或者根据需要新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结合当地节庆、文化活动、民间习俗等实际情况,用于代表性项目的收藏、传承和传播。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和运营非物质文化遗产场馆,研究开发、活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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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展示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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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2.《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第十二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应当为公众提供文艺演出、书报阅读、展览展示、影视放映、上网服务、体育健身、学习培训、科学普及、健康教育、法制宣传、国防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心理辅导等各类公益性服务,并为社区开展其他公益性活动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服务时间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服务岗位,以多形式、多类型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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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服务人员配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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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服务的常住人口每一万人至一万五千人配备一名工作人员的标准,结合服务时间、馆舍规模、馆藏资源数量、用户服务量等因素合理配备相应数量的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可以多形式、多类型配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专项培训规划,定期对公共文化服务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和技能培训。市、区两级公共文化机构从业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街镇、行政村(社区)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培训情况、考核成绩纳入年度考核目标范围,作为奖励和聘用晋升的必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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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服务人员培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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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第二十九条:“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图书馆、文化馆应制定专项培训规划,定期对文化专管员和文化组织员进行辅导和培训,并将学习成绩纳入年度考核目标范围,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每年每位文化专管员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每位文化组织员接受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0天,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和聘用的必要依据。对于新聘用文化专管员和文化组织员,应进行专题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2.《广州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2016年-2020年)》规定:“市、区两级公共文化机构从业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街镇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室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第二十五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文化志愿服务机制,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志愿服务站点建设,建设完善文化志愿者注册招募、指导培训、管理评价和激励制度,为文化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推动文化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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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建立文化志愿服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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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志愿服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机制,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文化志愿活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并建立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专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2.《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第二十五条:“鼓励和组织志愿者根据社区特点和实际需求,参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
3.《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第三十四条:“文化服务机构应积极发掘和培育文化志愿者,鼓励引导文化志愿者提供公益文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服务和运营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举报。
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各类公共文化设施的考核管理办法和监督投诉处理办法,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和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及时公布考核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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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和考核评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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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
2.《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估考核,也可以委托社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考核,并逐步建立居民满意度测评机制。市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评估考核和测评结果。”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对开展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第五十九条:“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本规范,制定奖惩细则,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精神和物质奖励。文化服务机构应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激发文化专管员、文化组织员的服务热情和责任意识。奖惩细则、考核办法和监督电话应在网站上公布。”第六十条:“设立意见箱,征求群众意见。公开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于群众意见应高度重视,按照信访规定及时回复。”第六十一条:“将本规范落实情况纳入区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文化服务机构年度绩效考核中,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第六十二条:“凡未按本规范执行的文化服务机构或单位,应及时整改。不及时整改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监测和统计工作,对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从业人员和活动开展等建立完善的监测和统计系统,为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效益提升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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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监测和统计工作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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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2.《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第四十二条:“各文化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统计、整理、分析和报送工作。下一级文化服务机构要定期每季度向上一级文化服务机构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文化服务统计数据。根据上级要求,各文化服务机构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各填报单位和填报人应准确、客观地填报数据,不得有不报、迟报、误报、漏报和瞒报等不当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实现公共文化设施服务供给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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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服务社会化运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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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十六条:“引入竞争机制,采取项目补贴、资助和政府采购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实现服务供给多元化。”
2.《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文化团体、社区群众文化团队和个人为社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丰富社区居民文化生活;鼓励和支持本市文联、社联等群众团体发挥优势,参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
3.《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第十条第二款:“各级党委、政府和文化服务机构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民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产品,增加相关服务项目,提供多样化的基本文化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推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之间加强合作,建立常态化的协作机制,在信息和数据库方面实现共享,同时根据各自优势推动文化设施和资源的互补,共同为社会公众提供便利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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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共享共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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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推动实现共建共享。”
第三十条  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设广州公共文化服务云平台,建立公共文化配送服务体系,整合公共文化资源,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实现市、区、街镇公共文化资源汇聚、共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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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加强文化云建设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公共文化设施数字化建设,同时按照市的统一部署以共建共享的原则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文化设施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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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加强数字化和网络服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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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
2.《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第十七条:“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运用新媒体、新技术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应当实现光纤接入和无线局域网覆盖,方便公众上网。”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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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广州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办法有效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