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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KTV“伸手”? 福泉公安依法行政拘留

发布时间:2024-10-16 来源:中国网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生活中的冲突矛盾往往不可避免,但选择暴力方式解决问题绝非明智之举,切勿一时冲动动手伤人最终伤人害己,让自己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10月11日,福泉市公安局马场坪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自己在KTV 遭到殴打,请求出警处理,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

经了解,事件起因是,向某某与宋某某在KTV因琐事发生口角冲突,争吵越发激烈,随后,向某某情绪失控对宋某某进行殴打,宋某某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了解情况后,民警依法将涉案人员带回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经询问,向某某对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向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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