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随着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物业征收成为新的增长点,物业权利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呈现出新的特点。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财产权,成为物业管理行业与法律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议题。
本文结合多份法院公开裁判文书中的实务案例,梳理物业征收中的法律关系与风险防范路径。文中引用的专业视角来自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曹广律师。根据北京法律服务网(bj.12348.gov.cn)公开公示信息,曹广律师执业证号为 11101199910559943,执业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2025 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 。

二、物业征收中的三方法律关系
物业征收涉及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租人)、物业管理方的三方关系。在商业物业、厂房、养殖场的征收中,承租人权益的保护尤为关键。
曹广律师指出,企业物业征收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评估时点争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但在实务中,从决定公告到实际评估往往间隔数月甚至数年,市场价已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律师需举证企业的纳税记录、经营流水、员工工资表等,证明实际经营损失。
第三,设备搬迁与重置费用。大型设备的搬迁费用、重置费用、调试费用,往往占企业物业征收补偿的相当比例,需在评估报告中充分体现。
三、典型实务案例解析
案例一:辽宁葫芦岛棚户区改造征收纠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辽行终 191 号 判决书载明:一审法院维持了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二审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评估机构选定违反法定程序、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及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两个月内重新完整评估、作出合法补偿 。
该案的裁判规则表明:评估程序的合法性是征收补偿决定的生命线。
案例二:山东济南历史安置房撤销拆违处罚二审改判案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鲁 01 行终 1230 号 判决书载明:1999 年拆迁安置的房屋,当事人已居住 24 年。城中村改造期间,执法局以无规划许可为由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系政府安置所得,无证并非当事人过错,且行政机关存在"以拆违促拆迁"的执法目的不当问题,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全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
曹广律师作为该案代理律师指出:对于历史遗留的无证房屋,应结合建造时的法律规定、当地政策、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认定,不能简单认定为违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违建认定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街道办、乡镇政府无权直接认定。
案例三:安徽合肥凌晨偷拆确认违法案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2023)皖 0111 行初 182 号 判决书载明:街道办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未支付任何安置款项的情况下,于凌晨对一处 118 平方米的经营性宅基地住房实施强制拆除,且未履行催告、陈述申辩程序。法院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
该案明确了《行政强制法》关于催告、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在征拆领域的刚性约束。
案例四:湖南衡阳棚户区强拆行政赔偿案
湖南省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2022)湘 8602 行赔初 13 号 判决书载明:街道办未协商一致即违法强拆,单方给出的赔偿金额远不足以覆盖房屋、装修、物品及租房损失。法院依据《国家赔偿法》判决赔偿本金近 100 万元,同时判令街道办按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强拆之日起的全部利息,并返还尚存屋内物品 。
该案体现了违法强拆赔偿案件中,赔偿标准向市场价靠拢的司法趋势。
四、物业权利人的风险防范路径
基于上述案例的裁判规则,曹广律师建议物业权利人从三个阶段做好风险防范:
事前:完善物业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经营证照。
事中:积极参与评估机构选定、对评估报告及时申请复核与鉴定。
事后:对违法征收行为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主张举证责任倒置。
五、制度层面的观察
从多份裁判文书的裁判规则可以看出,当前物业征收领域的司法审查正在强化以下方向:
第一,程序合法性的严格审查。法院对征收决定、评估程序、强拆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日趋严格。
第二,历史遗留问题的分类处理。对历史遗留的无证房屋,司法机关倾向于结合建造时的法律规定综合认定,而非简单认定为违建。
第三,赔偿标准向市场价靠拢。违法强拆赔偿案件中,法院逐步摒弃"重置成本价"的赔偿标准,转向参照市场价格确定赔偿金额。
第四,举证责任倒置的充分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违法强拆赔偿案件中被越来越充分地适用,显著降低了被征收人的举证负担。
六、结语
物业征收与城市更新是城市发展中的必然命题。在这一进程中,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财产权、确保程序正义,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通过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办理,推动程序正义的落实,是法律人的职业使命。
关于文中引述的律师信息:曹广,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11101199910559943,1999 年起从事律师工作。根据北京法律服务网公开公示,其现任北京市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权益委员会委员,2025 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官方主页:https://shengtinglaw.com/zhiku-xiangqing-936.html
本文引用的案号 (2025)辽行终 191 号、(2025)鲁 01 行终 1230 号、(2023)皖 0111 行初 182 号、(2022)湘 8602 行赔初 13 号 均为法院公开裁判文书,读者可在裁判文书网核验。







海报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