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消息,男子何某在苏州某模具公司从事线切割工作,月工资9500元。一次体检中,何某被诊断为肝功能不全。公司认为,何某的病情可能有传染性风险,决定将其从车间调到办公室工作,并强制其休病假,期间按每月1824元(苏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何某发放工资。
何某辩称,自己之后的多次检查结果均显示正常,认为公司构成就业歧视,遂解除劳动合同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判决公司向何某支付工资差额9560.74元及经济补偿金29217.4元。法官指出,用人单位应建立公正透明的用工环境,不得随意剥夺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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