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紫阳县人民政府向洄水镇的李某颁发了新的林权证,户主为李某。当时,黄某担任该村某组组长,林权证由组长领回后发给各户户主。黄某的儿媳早些年由李某一家领养,后与黄某的儿子结婚。黄某认为该林权证书部分属于其儿媳的林地划在了李某的名下,便私自将李某的林权证扣留,且一直未返还。后来,李某在外务工身亡,李某的林权证应由其妻子及子女继承,李某妻子多次要求黄某返还林权证,黄某都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李某妻子及子女诉至紫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黄某返还林权证。

 

法院审理

     2025年12月,紫阳法院洄水法庭审理认为:林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即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也是家庭成员享有的生产资料的搭载证明,属于特定物,物权的确认是物权保护的前提,确认物权的归属必须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提出请求。承办法官进一步指出,黄某因亲属关系层面的认知偏差,便私自将李某名下的林权证占为己有,试图将这份法律凭证当作双方权益博弈的筹码,这一做法既无法从根本上厘清林地权属争议,也缺乏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支撑,已然侵害了李某家属的合法物权。

     最终判决:黄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妻子及儿女返还林权证。

法官说法

 

       无权占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林权证是李某享有林权的凭证,黄某占用林权证无法律依据,应该予以返还。黄某辩称要求重新划界,与本案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本质上属于林权权属争议,需要权利人另行主张。

 

来源:紫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