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美容院以“抚龄术”诱导消费者消费,法院:属于欺诈,三倍赔偿
新京报
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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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丰台法院审结一起消费案件,北京某美容店因虚构“筋膜层紧致提升”功效被认定构成欺诈,被判退赔消费者2.7万余元。
本案中,李女士称其到某美容店做日常脸部清洁,经工作人员推销,花费7000元办理会员卡,消费项目被告知为2次“抚龄术”做脸项目,在体验1次 “抚龄术” 后,李女士发现自己面部出现皮肤凹陷问题。李女士倍感愤怒,前往该美容店讨要说法未果后,一纸诉状将该美容店诉至法院,要求美容店返还服务费7000元并三倍赔偿服务费21000 元。
庭审中,美容店称李女士7000元消费项目叫“面部BT院用”项目,介绍时向李女士美化了项目效果,讲的是“抚龄术”,且次数不是2次而是11次,现仅同意在扣除李女士已消费金额的基础上向其返还6364元,不同意三倍赔偿。
法官从李女士与美容店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工作人员称“抚龄术”做到哪效果就在哪,100%绝对有效,能实现筋膜层紧致提升,无论是做三年的皮肤护理,还是用多贵的产品,也达不到一次“抚龄术”的效果。
经法官深入调查了解,美容店承认涉案项目无法实现筋膜提升,之前相关说法只是用于宣传。综合各方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法官认定美容店的宣传使消费者李女士基于对服务项目功效的错误认识而进行消费,应属欺诈,最终判决美容店在扣除李女士消费次数对应金额的基础上返还服务费6364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2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美容店故意告知李女士虚假情况,诱使李女士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美容店订立了服务合同,并支付了7000元款项,构成欺诈,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其三倍赔偿。
法官提示,商家诚信经营是商业活动的底线,以“伪科学话术”“偷换概念”等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终将付出法律代价。消费者也要核实资质,留意产品信息,面对绝对性功效承诺,保持理性,注重签订书面合同,妥善留存单据及各类宣传证据,遇欺诈时及时主张“退一赔三”。
本案中,李女士称其到某美容店做日常脸部清洁,经工作人员推销,花费7000元办理会员卡,消费项目被告知为2次“抚龄术”做脸项目,在体验1次 “抚龄术” 后,李女士发现自己面部出现皮肤凹陷问题。李女士倍感愤怒,前往该美容店讨要说法未果后,一纸诉状将该美容店诉至法院,要求美容店返还服务费7000元并三倍赔偿服务费21000 元。
庭审中,美容店称李女士7000元消费项目叫“面部BT院用”项目,介绍时向李女士美化了项目效果,讲的是“抚龄术”,且次数不是2次而是11次,现仅同意在扣除李女士已消费金额的基础上向其返还6364元,不同意三倍赔偿。
法官从李女士与美容店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工作人员称“抚龄术”做到哪效果就在哪,100%绝对有效,能实现筋膜层紧致提升,无论是做三年的皮肤护理,还是用多贵的产品,也达不到一次“抚龄术”的效果。
经法官深入调查了解,美容店承认涉案项目无法实现筋膜提升,之前相关说法只是用于宣传。综合各方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法官认定美容店的宣传使消费者李女士基于对服务项目功效的错误认识而进行消费,应属欺诈,最终判决美容店在扣除李女士消费次数对应金额的基础上返还服务费6364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2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美容店故意告知李女士虚假情况,诱使李女士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美容店订立了服务合同,并支付了7000元款项,构成欺诈,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其三倍赔偿。
法官提示,商家诚信经营是商业活动的底线,以“伪科学话术”“偷换概念”等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终将付出法律代价。消费者也要核实资质,留意产品信息,面对绝对性功效承诺,保持理性,注重签订书面合同,妥善留存单据及各类宣传证据,遇欺诈时及时主张“退一赔三”。
共工新闻编辑:青岛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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