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工日报社-共工网11月16日电(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安睿)“感谢贵院的法官能够耐心梳理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我们切身感受到:法治,从小处说,守护千家万民,从大处说,维护国之重器。”这是一名当事人寄给即墨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刁振华的一封感谢信中表达的对法院和法官的谢意,对法治的信仰。

近日,即墨法院民二庭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妥善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送达后被告主动联系原告履行判决义务,付清货款。该案妥善化解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

2020年5月,某商砼公司与某建设分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某商砼公司向某建设分公司承建的生产车间基础工程等提供混凝土,并约定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支付95%货款,剩余5%为质保金。案涉工程自2021年1月开始中途停工,停工期长达300余天。某建设分公司以未达到付款条件,未进行结算为由拒不支付货款,某商砼公司遂将某建设分公司及其总公司起诉至即墨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2006105元及违约金。

承办法官刁振华受理该案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多次组织调解,但该案当事人分歧多、争议大,调解工作难以开展。刁振华法官在庭审结束后详细分析了原告提交的208份送货单,认为虽然被告对送货单中部分签收人不予认可,原告亦无证据证明签收人系被告工作人员,但结合送货单中“累计车次”“累计方量”和“施工部位”等关键字样,可以认定案涉送货单具有连续性,根据证据链认定了原告的供货量。对于部分型号的混凝土双方未约定单价,为节省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规定,参照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计算出了原告供货总金额。对于案涉工程尚未达到付款条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已处于长期停工状态,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项目在近期能够复工,故原、被告约定付款方式的情势已发生变更,如按原约定支付余款将会侵害原告的利益,且停工的责任在于被告,支付条件不成就的原因是被告造成的,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应就原告的供货向其支付货款。遂判决被告某建设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某商砼公司货款2006105元及违约金,被告某总公司对被告某建设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判决送达后,被告在上诉期内主动联系原告表示要履行判决义务,支付货款。经协商,双方同意一次性支付200万元货款了结本纠纷,并已履行完毕。至此,该案圆满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为民营企业,且涉案标的额较大,承办法官考虑到当前经济形势对企业的影响,积极研判、查明案情、多方沟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实现民营企业涉诉纠纷的高效化解,维护了双方企业的切身利益。

即墨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妥善化解商事纠纷,多措并举为营造法治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助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