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我曾撰写文章《法律服务公司扰乱法律服务市场亟需整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讨论。

说句实在话,作为一名专职律师,我从没担心法律咨询公司的呈现,会给律师造成什么威胁,也一直认为正常的法律咨询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毕竟国家改革开放,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也出现一些随朝的产物,也正是昔日社会中如春笋般涌现出大量的小额贷款公司一样,不足为患。

谁会料到,法律咨询公司呈现的这些年,竟然是“韭菜收割手”?现无论是媒体还是网络、自媒体均满天飞的曝出,一些法律咨询公司利用低价引流、虚假承诺、超出规定范围招揽法律业务,而其从业人员可以信口雌黄,口口声称的“简单好处理”“7—14天结案”“拿不到退款,委托费用全额退还”,其实没有兑现。

更让人愤怒的是有些法律咨询公司冒充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从事律师业务,通过社交网络平台虚假承诺、误导欺诈公众,这不仅损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更影响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如是,今天我要再次来说一说有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名称中竟公然含有“刑事辩护”字样的“怪圈”现象。我大胆地试问:法律咨询公司公然在名称中使用“刑事辩护”字样,这究竟仅是企业违规的表象,还是更深层次的暴露出市场监管部门严重的失职与渎职?

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繁荣表象下,这隐蔽而顽固的“怪圈”正持续困扰着行业生态:非资质机构借名称包装违规执业,让公众信任在乱象中流失又因信息不对称反复“踩坑”——这种循环往复的矛盾,是法治进程中市场活力与规则约束失衡的缩影。

从法律层面看,刑事辩护业务具有严格的准入门槛。根据《律师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而法律咨询公司作为非律师执业机构,根本不具备开展刑事辩护的资质。

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名称核准环节,本应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名称中的行业表述进行实质性审查,杜绝此类误导性词汇的出现。然而,违规名称的核准通过,意味着监管部门要么对法律条款置若罔闻,要么审查流于形式,未履行法定职责。

后续监管的缺位更凸显失职之态。即便在名称登记阶段存在疏漏,监管部门仍可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等渠道发现问题。若明知企业名称违规却未及时责令整改,放任其误导公众、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便是对非法行为的纵容。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因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乃至撤职等处分。

放任法律咨询公司使用“刑事辩护”名称,将带来多重危害:一方面,普通民众可能因名称误导,将非专业机构视为具备辩护资质的主体,进而在刑事诉讼中遭受权益损害;另一方面,此类乱象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正规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动摇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监管部门作为市场秩序的“守门人”,未能守住底线,必然需要为后果担责。

对监管部门的失职行为进行处分,不仅是为了追究过往责任,更是为了以儆效尤,倒逼监管体系完善。唯有通过严格问责,强化监管人员的法律意识与责任意识,才能避免类似乱象重演,切实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与法治尊严。(文/许小军)

本文作者: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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