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識别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聯合公布了《人臉識别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答:随着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互聯網技術飛速發展,人臉識别技術應用在消費、金融、出行等社會各領域快速普及,在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方便人民生活的同時,也引發了公衆對侵犯隐私、洩露個人信息的擔憂,受到社會各方高度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對個人信息處理規則作出了規定。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有關部門針對人臉識别等新技術、新應用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制定出台《辦法》是落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重要舉措,目的是規範應用人臉識别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活動,保護個人信息權益。
問2:《辦法》如何處理發展與安全的關系,在保護個人信息權益的同時促進人臉識别技術發展?
答:《辦法》堅持發展與安全并重,妥善處理促進創新和依法治理之間的關系,在保護個人信息權益的同時鼓勵人臉識别技術的應用和創新。一方面,《辦法》規定應用人臉識别技術處理人臉信息的基本要求和具體規則,建立人臉識别技術應用監督管理制度,規範人臉識别技術應用,切實保護廣大人民群衆的個人信息權益。另一方面,《辦法》明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爲從事人臉識别技術研發、算法訓練活動應用人臉識别技術處理人臉信息的,不适用本辦法的規定,爲開展人臉識别技術的攻關研究和應用創新預留空間,有利于推動相關産業安全健康發展。
答:《辦法》主要對下列内容進行了規定:一是明确應用人臉識别技術處理人臉信息的基本要求,規定應用人臉識别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等。二是明确應用人臉識别技術處理人臉信息的處理規則,規定應用人臉識别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應當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履行告知、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等義務。三是明确人臉識别技術應用安全規範,規定實現相同目的或者達到同等業務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臉識别技術方式的,不得将人臉識别技術作爲唯一驗證方式,明确在公共場所安裝人臉識别設備的具體要求。四是明确監督管理職責和法律責任,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在應用人臉識别技術處理的人臉信息存儲數量達到10萬人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級以上網信部門履行備案手續,明确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問4:《辦法》對應用人臉識别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活動提出了哪些基本要求?
答:《辦法》規定,應用人臉識别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侵害個人合法權益。
問5:《辦法》對應用人臉識别技術處理人臉信息規定了哪些處理規則?
答:《辦法》對應用人臉識别技術處理人臉信息規定了以下處理規則:一是應當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并實施嚴格保護措施。二是應當履行告知義務,處理殘疾人、老年人人臉信息的,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環境建設的規定。三是基于個人同意處理人臉信息的,應當取得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确作出的單獨同意。基于個人同意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四是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取得個人單獨同意外,人臉信息應當存儲于人臉識别設備内,不得通過互聯網對外傳輸。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臉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過實現處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時間。五是應當事前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并對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問6:《辦法》對人臉識别技術應用規定了哪些安全規範?
答:《辦法》對人臉識别技術應用規定了以下安全規範:一是實現相同目的或者達到同等業務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臉識别技術方式的,不得将人臉識别技術作爲唯一驗證方式。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二是應用人臉識别技術驗證個人身份、辨識特定個人的,鼓勵優先使用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等渠道實施。三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辦理業務、提升服務質量等爲由,誤導、欺詐、脅迫個人接受人臉識别技術驗證個人身份。四是在公共場所安裝人臉識别設備,應當爲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依法合理确定人臉信息采集區域,并設置顯著提示标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賓館客房、公共浴室、公共更衣室、公共衛生間等公共場所中的私密空間内部安裝人臉識别設備。五是人臉識别技術應用系統應當采取數據加密、安全審計、訪問控制、授權管理、入侵檢測和防禦等措施保護人臉信息安全。
問7:針對群衆普遍關心的強制刷臉問題,《辦法》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人臉信息是敏感個人信息,一旦洩露,容易對個人的人身和财産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甚至威脅公共安全。針對“刷臉”住宿、“刷臉”進小區等人臉識别技術應用場景泛化、強制使用等問題,《辦法》明确了人臉識别技術應用的非強制原則,規定實現相同目的或者達到同等業務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臉識别技術方式的,不得将人臉識别技術作爲唯一驗證方式。個人不同意通過人臉信息進行身份驗證的,應當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國家對應用人臉識别技術驗證個人身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問8:《辦法》對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用人臉識别技術處理人臉信息備案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辦法》從信息數量、備案時間、備案部門、備案材料、備案變更和注銷五個方面對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用人臉識别技術處理人臉信息備案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信息數量方面,以“應用人臉識别技術處理的人臉信息存儲數量達到10萬人”爲備案起始數量。二是備案時間方面,規定應當在應用人臉識别技術處理的人臉信息存儲數量達到10萬人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進行備案。三是備案部門方面,明确向所在地省級以上網信部門履行備案手續。四是備案材料方面,明确應當提交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基本情況、人臉信息處理目的和處理方式、人臉信息存儲數量和安全保護措施、人臉信息的處理規則和操作規程、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報告五項材料。五是備案變更和注銷方面,明确備案信息發生實質性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辦理備案變更手續。終止應用人臉識别技術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辦理注銷備案手續,并依法處理人臉信息。
共工新聞編輯:李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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