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县牛蛙养殖数量迅速增加,由于部分牛蛙养殖场(户)不规范养殖,当地的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为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保护我县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严禁非法养殖牛蛙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严禁非法新建、改建和扩建牛蛙养殖场(户)。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未办理有设施农用地等手续的)、污染治理设施不全和养殖废水直接排放的牛蛙养殖场(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于一个月内自行退养,全面拆除养殖设施,复耕所占用的土地,消除污染隐患。

三、限期退养期间,各牛蛙养殖场(户)必须按要求做好养殖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确保养殖废水经处理达到《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不允许外排地表水体。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四、凡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养、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的非法牛蛙养殖场(户),或在本通告发布后违法新增、扩建的牛蛙养殖场(户),将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平南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其非法养殖、破坏耕地和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关闭。

五、公民有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一旦发现非法养殖牛蛙行为,应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平南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举报。

六、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县自然资源局         0775-7822134

县水利局             0775-7822197

县农业农村局         0775-7822199

平南生态环境局       0775-7825573

         平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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