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文日期:2023-09-28
状态:全文有效
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七、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28日
共工日报社有限公司、泛洲国际集团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共工日报网、泛洲国际集团”或“来源:共工日报-共工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共工网、泛洲国际集团(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 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共工网”或“来源:共工日报-共工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共工网、泛洲国际集团”及/或标有“共工网(Kgongcn.com)”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共工网记者XXX摄”或“共工日报社-共工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共工网、泛洲国际集团)”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网站总机:400-8073-995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邮箱联系泛洲国际集团:Vgong@vip.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