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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长顺一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遭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23-02-07 来源:长顺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18年11年,张某与长顺县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住房一套。入住后张某缴纳物业费至2021年5月,从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一直未缴纳物业费。

2022年11月,多次催收无果后的长顺县某物业公司将业主张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支付未缴纳物业费2600余元及违约金600余元,并由被告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庭辩论阶段,被告张某辩称因物业服务业主体验不好、1.2元/㎡的物业收费标准过高、物业服务合同的合理性不明确等原因未缴纳物业费,并表示其曾尝试与物业公司协商调整费用收取标准,但原告某物业公司未正面回应,同时在法庭上提交小区物业服务不够完善的照片5张。

经审理确认,长顺县某物业公司与长顺县某房地产公司就前期物业管理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其中就物业费用收取标准、合同期限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案件审理: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物业公司已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管理等物业服务,业主在接受该物业公司服务的同时,应履行按时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同时被告张某提交的证据的确证明了原告某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农贸市场商贩管理不到位、车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长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张某支付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6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义务,业主可就物业管理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主张违约责任。在物业公司已经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下,对于服务中存在的瑕疵,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或者业委会行使更换物业公司的权利,但不能以此作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

物业管理公司也应该从自身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多加考虑,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加强与业主间的沟通交流,共同打造一个秩序井然、舒适安全的小区居住环境。

作者:长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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