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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乘坐电梯过程中突发故障自称导致心脏病,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2-12-30 浏览量:39万 来源:共工日报-物业专刊

配图来源于网络与文无关

2018年12月14日20时57分,租住于上海市某小区的李某及其女儿等三人,乘坐4号楼电梯从10楼到1楼,电梯运行至5楼发生停运故障。李某自行扒开电梯门后走出电梯,于21时05分拨打110报警称:被困电梯约15分钟,人不舒服,但无需救护,请民警到场处理。

同日21时24分,李某与小区物业公司保安发生争执第二次拨打110报警称:之前电梯困人已出来,现与保安发生纠纷,请民警到场处理。2019年1月31日,李某突发心脏病急救送医院治疗,认为心脏病的发生是在电梯内被困造成。2019年2月21日,李某又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

物业公司提供的电梯维保公司急修考核签证单记载:2018年12月14日物业公司门卫报修4号电梯,来电时间:12时01分,出发时间:12时03分,完工时间:21时20分。

事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940元、误工费5,000元(2,500元/月×2个月)、营养费5,000元(2,500元/月×2个月)、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30940元。

审理中,李某认可原来就有心脏早搏及心率不齐,但被困电梯诱发心脏不适。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小区物业管理方,李某使用该小区4号楼电梯发生停运造成被困电梯中,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应举证证明物业公司之过错。

物业公司抗辩称:在发生故障后及时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且维修保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进行维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李某主张电梯停运对人身权利造成侵害,表现为心脏问题及焦虑症。李某提供的2019年1月31日病历未显示医生诊断,2019年2月21日的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未提供病历,其提供的测评结果报告亦无法显示李某患有焦虑症。此外,李某所称上述两次就医均无法体现与电梯停运之间的关联性。根据李某陈述,电梯于20时57分停运,李某于21时05分出电梯后报警,据此计算电梯内受困时间约8分钟,李某根据现有证据主张对其人身权利之侵害,难以支持。法院一审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李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3万元。

李某的事实与理由为:2018年12月14日,李某及其女儿被困电梯近20分钟。期间,按红色报警按钮无人接听、拨打电梯内预留的电话亦无人应答,说明物业公司的管理存在过错。保安在接到其他居民通知后只在一楼拍门呼唤,并没有逐层排查,致使被困电梯内的三人无奈扒门自救。2019年1月31日,李某突发心脏病急救送医院治疗,心脏病的发生是在电梯内被困造成。

2019年2月21日,李某因此事取证、立案、安排采访等诸事困扰致失眠,李某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由医生开具焦虑症的相关药物进行治疗。综上,由于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救助的原因导致身心受到伤害,故物业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二审法院本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李某的医院治疗行为与物业公司有无关联。根据在案证据显示,2018年12月14日事故当天,电梯停运后物业公司及时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并完成了维修,从停运到正常使用总计时间20分钟左右,可见物业公司的处置行为并无明显不当。

从李某提供的治疗情况来看,其急诊发生在事故发生后的一个半月左右,且无证据证明被诊断为心脏病。至于2019年2月21日李某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测评的结果亦未显示有焦虑或抑郁症状。李某称上述就诊史是因电梯停运而发生,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2020年5月7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物业专刊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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